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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玉美与张元凯、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美,张元凯,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812号原告张玉美,女,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邓广志,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者。被告张元凯,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16日,住所地商丘市。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291号南楼1-2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玉美负担。审 判 长  戴彦欣审 判 员  黄清培人民陪审员  王春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