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玉美与张元凯、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美,张元凯,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812号原告张玉美,女,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邓广志,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者。被告张元凯,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16日,住所地商丘市。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291号南楼1-2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玉美负担。审 判 长 戴彦欣审 判 员 黄清培人民陪审员 王春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