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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张巍与汪明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巍,汪明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215号原告:张巍(反诉被告),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星,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明玉(本诉原告),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张巍诉被告汪明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巍及被告汪明玉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巍及被告汪明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巍撤回本诉,被告汪明玉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383元,减半收取计691.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17.4元,减半收取计158.7元,余额由本院向原被告清退。审 判 长  庞海婷人民陪审员  沈金芳人民陪审员  李三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