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与张经理、张娟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张娟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1612号原告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泰山三路29号。负责人何书聪,经理。被告张经理。被告张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与被告张经理、张娟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宗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