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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3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董永芳、董永锋等与陈建明、陈泽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芳,董永锋,董永富,董延勇,董永贵,董伍,陈建明,陈泽容,高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3112号原告董永芳,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董永锋,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董永富,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董延勇,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董永贵,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董伍,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董永芳,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陈建明,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陈泽容,女,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高洁,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永芳、董永锋、董永富、董延勇、董永贵、董伍诉被告陈建明、陈泽容、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永芳、董永锋、董永富、董延勇、董永贵、董伍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永芳、董永锋、董永富、董延勇、董永贵、董伍撤回对被告陈建明、陈泽容、高洁的起诉。审判长  黄德彬审判员  李志刚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 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