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姜永坤与吴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永坤,吴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831号原告:姜永坤,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吴光,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姜永坤与被告吴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姜永坤于2016年9月7日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吴光放水将其玉米水淹损失的数额进行鉴定。原告姜永坤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鉴定费用后,未在限定时间内交纳鉴定费用,视为放弃主张权利,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永坤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审 判 员 夏保贵代理审判员 田永光人民陪审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天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