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5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何莎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何莎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633号原告: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步行街商业街西厢南栋5楼。法定代表人:郑惠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何莎莎,女,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莎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舒智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思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