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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乔淑英与肖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淑英,肖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2171号原告:乔淑英。被告:肖山。原告乔淑英与被告肖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以已与被告肖山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肖山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乔淑英负担。审判员  姜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