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洪成与邓兵、刘建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成,邓兵,刘建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853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成,男,汉族,1976年10月17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邓兵,男,汉族,1973年3月24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刘建聪,女,傈僳族,1976年3月3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853号李洪成申请执行邓兵、刘建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8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杨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