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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洪成与邓兵、刘建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成,邓兵,刘建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853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成,男,汉族,1976年10月17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邓兵,男,汉族,1973年3月24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刘建聪,女,傈僳族,1976年3月3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853号李洪成申请执行邓兵、刘建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8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杨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