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陕西彩虹荧光材料有限公司与咸阳威力克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彩虹荧光材料有限公司,咸阳威力克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54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彩虹荧光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咸阳威力克能源有限公司。陕西彩虹荧光材料有限公司与咸阳威力克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咸阳威力克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彩虹荧光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033032.65元。二、案件受理费31064元,执行费32700元。但被执行人咸阳威力克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义务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威力克能源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96796.65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霍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