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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民初2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向志友与彭代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志友,彭代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2971号原告:向志友,男,生于1952年6月1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告:彭代荣,男,现年60岁,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志友诉被告彭代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志友于2016年10月25日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与原告协商处理并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支付原告劳动报酬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志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向志友负担。审判员  李天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蹇京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