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24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朱吉林、彭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朱吉林,彭艳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2891号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郫县郫筒镇文信路。负责人叶伟雄。委托代理人黄永岗,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吉林,男,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彭艳丽,女,汉族,1974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朱吉林、彭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文平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前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