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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4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瑞丽与王继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丽,王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486号申请执行人:王瑞丽,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继龙,男,1968年12月30日,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王瑞丽与被执行人王继龙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67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付6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王继龙银行存款69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67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衍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