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梁某与腾玉玲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某,腾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特14号申请人梁某。法定代表人梁雪芳,女,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系申请人梁某的奶奶。被申请人腾玉玲,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户籍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申请人梁某申请宣告腾玉玲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本案申请人在宣判前撤回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梁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英华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