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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行申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树槐与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树槐,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行申5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树槐,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248号。法定代表人朱正兴,局长。再审申请人陈树槐因诉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下称武昌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行终字第2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树槐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和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武昌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根据报案材料、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认定陈树槐非法进入他人住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武昌公安分局在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陈树槐,听取了异议和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对陈树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陈树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树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辅伦审判员  徐 飞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