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陆小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小凤,孟玉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财保80号申请人陆小凤,女,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冷水江市同兴乡同心村*组***号。被申请人孟玉容,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市下花桥镇岩门村*组**号。申请人陆小凤因与被申请人孟玉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2016年10月22日申请人陆小凤给被申请人孟玉容搬运货物时被铁架子砸掉左脚大拇指,请求依法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万元或等价值的其它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编号为1185219192016000197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陆小凤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陆小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孟玉容银行存款5万元或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陆小凤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卫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