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邓特鹏、朱有江与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特鹏,朱有江,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321行初31号原告邓特鹏,农民。原告朱有江,农民。被告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向建新,该局局长。原告邓特鹏、朱有江不服被告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案,本案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后,原告邓特鹏、朱有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特鹏、朱有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特鹏、���有江肖桂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特鹏、朱有江承担。审 判 长 肖民兵人民陪审员 李群华人民陪审员 谭友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桂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