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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邓特鹏、朱有江与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特鹏,朱有江,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321行初31号原告邓特鹏,农民。原告朱有江,农民。被告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向建新,该局局长。原告邓特鹏、朱有江不服被告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案,本案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后,原告邓特鹏、朱有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特鹏、朱有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特鹏、���有江肖桂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特鹏、朱有江承担。审 判 长  肖民兵人民陪审员  李群华人民陪审员  谭友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桂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