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8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汪长辉与戴显恩、孙正西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长辉,戴显恩,孙正西,顾训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8765号原告:汪长辉,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委托代理人:管妙才,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伟飞,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显恩,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告:孙正西,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顾训亮,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审理原告汪长辉与被告戴显恩、孙正西、顾训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汪长辉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洁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