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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8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汪长辉与戴显恩、孙正西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长辉,戴显恩,孙正西,顾训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8765号原告:汪长辉,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委托代理人:管妙才,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伟飞,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显恩,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告:孙正西,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顾训亮,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审理原告汪长辉与被告戴显恩、孙正西、顾训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汪长辉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洁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