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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2民初10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马利华与黄军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利华,黄军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2民初10069号原告:马利华,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某某,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黄军民,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某某,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马利华某某与被��黄军民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利华某某,被告黄军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利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工资1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杜庄镇牙子山承包的修水库工程中水库护坡砌石头工程,雇佣原告干活。完工后,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15000元,被告于2015年2月14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并约定于2015年农历正月十五前给付。被告至今未能给付此工资款。黄军民某某承认马利华某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被告黄军民某某给付原告马利华某某工资款人民币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被告黄军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谷 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爱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