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2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肖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21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肖某。本院在执行李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