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青岛恒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恒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民催9号申请人青岛恒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桑园社区(盛腾花苑小区)二号4楼西单元西户。组织机构代码:67907930-8。法定代表人姜仕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瑞,男,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青岛恒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青岛恒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遗失的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青岛即墨支行票号为3040005127458404、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为青岛劳伦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恒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彩红审判员 王淑欣审判员 韩孝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紫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