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金颜禄与冯向东、冯瑶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颜禄,冯向东,冯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806号申请执行人金颜禄,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冯向东,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杨乡小杨学校教师,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冯瑶,女,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申请执行人金颜禄与被执行人冯向东、冯瑶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梅民初字第2719号民事调解书,法院判令被执行人冯向东、冯瑶给付申请执行人金颜禄人民币40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已扣留被执行人工资,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27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伯欣审判员 李玉泽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