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博罗县长宁镇陈方圆五金厂与深圳市晶鑫圆表业有限公司,王双全,黄鑫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长宁镇陈方圆五金厂,深圳市晶鑫圆表业有限公司,王双全,黄开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636号原告博罗县长宁镇陈方圆五金厂,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长宁镇埔筏村东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L37120543。经营者凡茂琼。委托代理人曾辰华,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晶鑫圆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亿宝来工业区B4栋4楼A,组织机构代码34290293-6。法定代表人黄朝林。被告王双全,男,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黄开艳(曾用名“黄鑫垚”),女,汉族,1984年1月12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房县。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曾辰华、被告王双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晶鑫圆表业有限公司、黄开艳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深圳市晶鑫圆表业有限公司、王双全、黄鑫垚立即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11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日起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连带负担。被告王双全辩称,答辩人是对2015年4月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1万元是2012年之前款项,付款协议及欠条是被告签的,因厂是另一个老板做,具体姓名记不清,与该老板有经济往来,2014年11月答辩人与老板协商把该厂拿来,但没有说承担债务。欠款协议是被告接手这个厂后,原告过来,谈欠款的事,并提出可以打折,才签订的。被告深圳市晶鑫圆表业有限公司、黄鑫垚均缺席,无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自2014年7月被告深圳市晶鑫圆表业有限公司开始采购原告生产的表壳,2015年6月23日,被告王双全与原告公司代表陈方伟签订了一份《欠款支付协议》,内容大致为:欠博罗县长安镇陈方圆五金厂货款119000元,减免35000元,余欠84000元,如没按如下时间分期付款,将不再享受减免,收款方有权按119000元收取,同时约定了上述款项自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30日,每月需偿还的具体数额。协议签订当天,被告王双全又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结欠博罗县长安镇陈方圆五金厂货款119000元,减免35000元,下欠84000元,已核对送货单收回,具体付款日期见《欠款支付协议》。当天,被告黄开艳、王双全还各出具了一份《担保书》,二人均承诺自愿为博罗县长安镇陈方圆五金厂同“晶鑫圆”表业,从2015年4月起所发生的一切业务往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5年12月2日,被告深圳市晶鑫圆表业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关于欠款支付协议》,承诺欠原告的货款定于2015年内必须支付,该协议加盖了晶鑫园表业的公章。被告王双全与黄开艳系夫妻关系,深圳市晶鑫圆表业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被告黄开艳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判决结果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被告王双全出具的欠款支付协议、欠条,虽然原告并未提供双方交易的送货单,但从被告王双全出具的欠条中可以看出送货单已经收回,故原告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买卖关系,三被告陆续出具的欠条、欠款支付协议等,可以证明被告深圳市晶鑫圆表业有限公司尚欠付原告货款119000的事实,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双全与黄开艳系夫妻关系,王双全出具的欠款协议,应视为债务的加入,故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黄开艳系公司的唯一股东,未出庭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故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出具了相应的担保书,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晶鑫圆表业有限公司、王双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博罗县长安镇陈方圆五金厂货款11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8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黄开艳对被告深圳市晶鑫圆表业有限公司需承担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元、财产保全费1115元,由被告博罗县长安镇陈方圆五金厂、王双全、黄开艳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力 英人民陪审员 李 柳 珍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俊鑫(兼)书 记 员 黄 厚 人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页共6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