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汝执字第2005-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付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帅利财产刑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超,张帅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执字第2005-298号申请执行人付超,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张帅利,男,197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财产刑纠纷申请执行人付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帅利财产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襄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帅利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帅利在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汝支行账户存款4963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