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刑终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2016)湘11刑终386号,原审被告人刘某德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平、黄某萱、贾某英、蒋某玲、郭某冰、刘某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二审 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冰,熊某平,黄某萱,贾某英,蒋某玲,刘某明,刘某德,贺州市诚信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冼某刚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