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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刑终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2016)湘11刑终386号,原审被告人刘某德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平、黄某萱、贾某英、蒋某玲、郭某冰、刘某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二审 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冰,熊某平,黄某萱,贾某英,蒋某玲,刘某明,刘某德,贺州市诚信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冼某刚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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