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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9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村民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村村民委员会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等与梁秀芬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村民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村村民委员会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梁秀芬,叶满森,陆掌敢,梁肖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9525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佛山市右德区大良街道鉴邑路50号。负责人:梁惠刚。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村村民委员会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鉴邑路50号。负责人:梁惠刚。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转英,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杨,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秀芬,女,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叶满森,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陆掌敢,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肖芬,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古鉴村委会)、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村村民委员会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古鉴村资产办)诉被告梁秀芬、叶满森、陆掌敢、梁肖芬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8月29日、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转英、何健杨,被告叶满森、陆掌敢、梁肖芬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健杨,被告叶满森、陆掌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秀芬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梁秀芬立即向原告古鉴村委会返还侵占款项308270元及利息(以308270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梁秀芬、叶满森、陆掌敢、梁肖芬立即向原告古鉴村资产办承担连带责任返还侵占款项117300元及利息(以117300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2639号、2015年佛中法刑二中字第344号),确认以下事实:1.四被告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刑事处罚。2.被告梁秀芬在任职原告古鉴村委会副书记,负责分管古鉴幼儿园期间,利用经营管理古鉴幼儿园的职务便利,非法将古鉴幼儿园的学费人民币308270元占为已有。但事实系在90年代初,原告古鉴村委会出资兴办古鉴幼儿园为村民服务,在2009年9月前古鉴幼儿园一直均由原告古鉴村委会经营管理,自负盈亏。该款项实质属于原告古鉴村委会所有。3.被告梁秀芬利用管理原告古鉴村资产办古鉴村集体资产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叶满森、陆掌敢、梁肖芬在未经村民会议表决和公示的情况下,将位于古鉴村羊岗山顶原古鉴企业办公室1150平方米地块以不合理的低价出租给被告陆掌敢,后被告梁秀芬、叶满森再示意被告陆掌敢将该土地转租。为此共导致原告古鉴村资产办损失人民币117300元。原告认为,被告梁秀芬侵占原告古鉴村委会财产308270元,四被告恶意串通,造成原告古鉴村资产办的损失117300元。被告梁秀芬书面辩称,对原告起诉(一)幼儿园方面,林群好借我的钱,通过好的银行帐户还给我是事实;(二)承包古鉴村集体资产办土地也是事实,但这块地承包是通过公开、透明、公平承包的。被告叶满森、陆掌敢、梁肖芬辩称,对原告起诉无意见。本院向被告梁秀芬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梁秀芬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秀芬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刑事判决书为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具有证明力。被告梁秀芬虽对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有异议,但并不影响法院对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采信。审理查明事实,被告梁秀芬长期任职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古鉴村民委员会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委员),负责分管古鉴村幼儿园工作,2006年至2007年期间,古鉴村幼儿园出纳林群好使用自己私人名下账号为01×××39的顺德农商银行账户收取学生学费,并使用自己私人名下账号为46×××11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保管截留的学生学费。2006年8月26日至2007年9月25日期间,被告梁秀芬利用职务便利,三次通过林群好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号:46×××11)中转账共计人民币258000元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被告叶满森账号为46×××71的账户。其中:2007年2月12日,转入人民币60000元;2006年8月26日,转入人民币70000元;2007年9月25日,转入人民币128000元。2007年3月27日,被告梁秀芬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林群好从林群好的顺德农商银行账户(账户:01×××39)转账人民币50270元到梁秀芬的顺德农商银行账户(账号:01×××12)。综上,被告梁秀芬利用管理古鉴村幼儿园的职务便利,非法将古鉴村幼儿园的人民币308270元占为己有。另查明,2011年2月16日,被告梁秀芬任古鉴村委会副主任、股份社理事、资产办负责人期间,利用管理古鉴村集体资产的职务便利,在古鉴村两委会议上提出将古鉴村所有的羊岗山顶原古鉴企业办公室1150平方米地块公开招租,并通过其丈夫被告叶满森联系到妹夫被告陆掌敢出面承租该地块,被告陆掌敢、梁肖芬夫妇表示同意。2011年2月21日,被告梁秀芬违反《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居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关于合同议定程序的规定,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就匆忙代表古鉴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与被告陆掌敢签订了该地块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2.5元,租期为15年。2011年3月7日,被告叶满森与被告陆掌敢一起去到顺德农商银行,以陆掌敢的名义开具一个顺德农商银行账户存折提供给叶满森、梁秀芬使用。随后,被告叶满森委托被告陆掌敢对上述1150平方米地块进行平整、修葺施工,费用共计约人民币27万元。2011年年底,工程完工后,由被告叶满森负责公开招租。2012年1月1日,被告叶满森与许兴吉联系好租赁事宜后,由被告陆掌敢与许兴吉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由许兴吉租用该地块其中的160平方米土地及房屋第一层,租金为每月7400元,水电费按月实际结算,租期为五年。2012年5月1日,被告叶满森与邱波联系好租赁事宜后,由被告陆掌敢与邱波(代表佛山市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租用该地块其中的840平方米土地及房屋楼层160平方米,租金为每月13800元,水电费按月实际结算,租期为五年。转租后,由被告叶满森负责管理该地块的出租,包括收取租金以及结算水电费。截止至2013年12月,共收取租金人民币453600元,全部由被告梁秀芬、叶满森占有。2012年10月4日,被告梁肖芬在明知被告陆掌敢帮助被告梁秀芬、叶满森夫妇与古鉴村委会签订上述地块的租赁合同,并提供上述顺德农商银行账户给被告梁秀芬夫妇收取租金的情况下,应被告梁秀芬的要求,持陆掌敢的上述顺德农商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人民币共计209900元。2013年7月13日,被告梁肖芬再次应被告叶满森的要求,持陆掌敢的上述顺德农商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人民币共计10万元。再查明,2009年12月,涉案地块,即顺德区大良古鉴股份社羊岗山坡地的出租价格,与其最相近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5.5元。自2011年3月至2013年12月案发共34个月,原告古鉴村资产办应收租金为人民币215050元,扣除被告梁秀芬、叶满森、陆掌敢、梁肖芬共向古鉴村委已交租金,原告古鉴村资产办期间共损失人民币117300元。又查明,古鉴幼儿园是原告古鉴村委会在90年代初出资所办,由原告古鉴村委会经营和管理,自负盈亏。2009年9月后才出租给他人承包经营。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应否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各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如下:一、古鉴幼儿园侵占损失。1.关于侵占款项。被告梁秀芬利用管理古鉴村幼儿园的职务便利,非法将古鉴村幼儿园的308270元占为己有,该事实已经生效判决所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古鉴村委会作为当时古鉴村幼儿园的实际经营者,有权要求被告归还侵占款项。原告古鉴村委会要求被告梁秀芬返还侵占款项30827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利息。2015年9月2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占古鉴村幼儿园的308270元,但被告没有即时向原告归还相关款项,原告要求被告从判决确定被侵害之日(即2015年9月28日)起支付利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二、土地出租侵占损失。1.关于租赁损失。四被告双互串通,低价租用原告土地,后通过转租获利,造成原告古鉴村资产办损失合共117300元。该事实已经生效判决所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古鉴村资产办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责任,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利息。2015年9月2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四被告共同造成原告损失117300元,但四被告没有即时向原告给付相关款项,原告要求四被告从判决确定被侵害之日(即2015年9月28日)起支付利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秀芬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村民委员会归还侵占款项30827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依本金308270元,从2015年9月28日起至欠款清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梁秀芬、叶满森、陆掌敢、梁肖芬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村村民委员会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给付款项1173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依本金117300元,从2015年9月28日起至欠款清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15.48元,由被告梁秀芬、叶满森、陆掌敢、梁肖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岑文豪人民陪审员  黄 琰人民陪审员  刘 虹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