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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民终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太美月与金鑫、李风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美月,金鑫,李风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8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美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鑫。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宪,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风植。上诉人太美月因与被上诉人金鑫、原审被告李风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4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美月以庭外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太美月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美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太美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贞子审判员  咸柱英审判员  宋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