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楠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楠,增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2381号申请执行人赵楠,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增涛,男,1975年4月22日。原告赵楠与被告增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京010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楠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增涛给付借款人民币376295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等情况并依法查封了执行人增涛名下位于本市西城区百万庄中里××号楼×孟×××号房屋(有抵押登记)。现本院依法定程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0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文清审 判 员 崔永红代理审判员 郭海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鑫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