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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庆宗与许晓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宗,许晓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3民初2484号原告:黄庆宗,男,194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松木,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许晓锋,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黄庆宗诉被告许晓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鼎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庆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松木到庭参加诉讼,许晓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庆宗向本院提出了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许晓锋赔偿黄庆宗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1日,许晓锋驾驶未悬挂号牌(闽E×××××)号二轮摩托车,自漳浦县石榴镇象牙村沿山旧线往崎溪村方向行驶至山旧线75千米路段,碰撞到行人黄庆宗,发生致黄庆宗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经漳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许晓锋负事故全部责任,黄庆宗不负责任。黄庆宗因本事故造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许晓锋未提供答辩意见。黄庆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漳浦县中医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出院记录、石榴镇崎溪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作为证据。许晓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属实,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1日,许晓锋驾驶未悬挂号牌(闽E×××××)号二轮摩托车,自漳浦县石榴镇象牙村沿山旧线往崎溪村方向行驶至山旧线75千米路段,碰撞到行人黄庆宗,发生致黄庆宗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经漳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许晓锋负事故全部责任,黄庆宗不负责任。黄庆宗因伤住院治疗9天,共花去医药费6369.29元。黄庆宗伤情经医生诊断为1、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2、脑震荡;3、多处软组织挫伤;4、胸腰椎退行××变;5、脑萎缩等;出院诊断为加强营养、门诊随诊、继续休息2个月、加强腰背肌功能锻炼等。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反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各自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许晓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事故中起全部作用,交通管理部门据此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晓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庆宗不负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正确的,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许晓锋系肇事车辆驾驶员,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黄庆宗主张许晓锋赔偿出院后护理费,但无医疗机构建议,但黄庆宗已年近70岁,且腰椎受伤,医院建议休息2个月,在此期间确需要护理,对该部分诉求予以支持,黄庆宗要求其他护理费,若仍需继续护理且黄庆宗有确切证据证明,可另行主张。就黄庆宗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医疗费6369.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天×15元/天=135元;护理费125.38元/天×9天+125.38元/天×60天×50%=4889.82元;营养费636.93元;交通费酌定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2531.04元,许晓锋应予以赔偿。许晓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许晓锋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黄庆宗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2531.04元。二、驳回原告黄庆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许晓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鼎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艺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损失。附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