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许惠文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刑初42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曾用名许某某,男,1983年3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4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春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7日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人民西路九号三栋104号铺位,容留余某耀、余某、符某、刘某等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奶茶”(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氯胺酮(俗称“K粉”),当日19时许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铺位内缴获毒品氯胺酮2.7克、3,4-亚甲基双氧基甲基苯丙胺0.3克、苹果6S手机1台、盘子2个、钥匙9条、人民币100元等物。经甲基安非他明毒品检测杯及氯胺酮毒品检测杯检测,许某某、刘某、余某耀、符某、余某的尿液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余某耀、符某、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物证(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尿液检验结果报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缴获被告人许某某的苹果6S手机1台、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盘子2个,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秋扶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