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终1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赵佳兵与许昌杰成电气有限公司、曹纪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昌杰成电气有限公司,曹纪成,赵佳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18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杰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中原电气谷许州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陈春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纪成,男,1954年4月2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永浩,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佳兵,男,1987年2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上诉人许昌杰成电气有限公司、曹纪成因与被上诉人赵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民二初字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5月24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许昌杰成电气有限公司、曹纪成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2016年6月1日之前预交上诉费。虽然许昌杰成电气有限公司、曹纪成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书,但是本院并未准许。许昌杰成电气有限公司、曹纪成至今没有在规定期间内缴纳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昌杰成电气有限公司和曹纪成虽然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昌杰成电气有限公司、曹纪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雅乐审 判 员 彭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柯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巩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