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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民辖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与兰州美丽家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兰州港联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兰州美丽家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沙沟2号楼内装项目部,兰州港联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辖终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美丽家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沙沟2号楼内装项目部。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毕某某,该项目部经理。原审被告:兰州港联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西安市鑫龙建��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美丽家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沙沟2号楼内装项目部、兰州港联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2民初27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及注册地均在西安市碑林区,且在兰州市无分支机构;原审被告兰州港联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虽然在兰州市城关区,但其在本案中仅仅为担保方,因此,不能依据该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地。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被上诉人兰州美丽家园��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沙沟2号楼内装项目部、兰州港联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陶瓷订购合同》第十条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英贞审 判 员  陈 磊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