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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新化县支行与许文贤、金今花、许明德、刘习兰、许铁林、罗庆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新化县支行,许文贤,金今花,许明德,刘习兰,许铁林,罗庆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22民初19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新化县支行。负责人阳海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政文,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许文贤,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炉观镇万寿桥村第五村民小组。被告金今花,女,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炉观镇万寿桥村第五村民小组。被告许明德,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炉观镇万寿桥村第九村民小组。被告刘习兰,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炉观镇万寿桥村第九村民小组。被告许铁林,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炉观镇云溪村第八村民小组。被告罗庆桃,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炉观镇云溪村第八村民小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新化县支行与被告许文贤、金今花、许明德、刘习兰、许铁林、罗庆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刘习兰、罗庆桃的起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政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文贤、金今花、许明德、刘习兰、许铁林、罗庆桃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新化县支行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许文贤、金今花清偿借款本金44521.67元及截至清偿日期的利息与罚息。2、被告许明德、刘习兰、许铁林、罗庆桃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被告许文贤、金今花、许明德、刘习兰、许铁林、罗庆桃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许文贤、金今花、许明德、许铁林未到庭质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1、被告许文贤、金今花系夫妻;许明德、刘习兰系夫妻;许铁林、罗庆桃系夫妻。2010年10月10日,被告许文贤、金今花、许明德、刘习兰、许铁林、罗庆桃向我行申请商户联保贷款,根据原告相关贷款规定,对上述被告经营场所、住处进行了实地调查。同意上述被告组成共同担保小组,即联保小组。于2010年10月19日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编号:431322210100450169,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原告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2010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许文贤与金今花夫妇、许明德与刘习兰夫妇、许铁林与罗庆桃夫妇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431322110101720827431322110101721041431322110101721001,合同约定:“原告向上述被告许文贤与金今花夫妇、许明德与刘习兰夫妇、许铁林与罗庆桃夫妇发放贷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4万元、3万元用于其所经营的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从2010年10月19日至2011年10月19日,年利率14.4%,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被告许文贤与金今花夫妇、许明德与刘习兰夫妇、许铁林与罗庆桃夫妇于签订合同的当日立下借据(借据编号分别为:431322110101720827014313221101017210410143132211010172100101),随即原告向被告许文贤与金今花夫妇发放贷款5万元、许明德与刘习兰夫妇4万元、许铁林与罗庆桃夫妇3万元。借款后,被告许明德、许铁林按合同约定偿还了借款本息,被告许文贤偿还部分本息,贷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派人催讨未果。被告许文贤、金今花共欠本金44521.67元及截至清偿日期的利息与罚息。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新化县支行与被告许文贤、许明德、许铁林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被告许文贤未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显属违约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许文贤、金今花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及逾期加收的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许文贤、金今花支付利息和逾期加收利息的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许明德与刘习兰夫妇、许铁林与罗庆桃夫妇作为被告许文贤与金今花夫妇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被告许文贤与金今花夫妇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对原告的借款本息,被告许明德与刘习兰夫妇、许铁林与罗庆桃夫妇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文贤、金今花、许明德、刘习兰、许铁林、罗庆桃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许文贤、金今花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新化县支行借款本金44521.67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利率至清偿之日的利息与罚息。二、由被告许明德、许铁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15元,由被告许文贤、金今花、许明德、许铁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武人民陪审员 曾 利人民陪审员 杨新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适用1、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3、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4、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5、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6、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7、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适用8、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适用9、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10、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11、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12、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