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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北京创意麦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看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创意麦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看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3092号原告北京创意麦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杨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杰。委托代理人熊定中,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看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徐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磊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秀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创意麦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看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创意麦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以决定通过其他方式与被告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创意麦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1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156.50元,由原告北京创意麦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茅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