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6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梁卓贤、龙清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梁卓贤,龙清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655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一座一层101,六层601-603、605-606,七层701-702(六、七层仅作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57013930-3。主要负责人:龙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增翔,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华光,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卓贤,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山市石岐区。被告:龙清云,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山市石岐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梁卓贤、龙清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安银行中山分行诉称:被告梁卓贤拖欠原告平安银行中山分行贷款款项未还,被告龙清云与被告梁卓贤系夫妻关系,请求判令:1.被告梁卓贤向原告平安银行中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3859.46元及利息(含罚息)12613.97元、复利3284.66元,共计39758.09元(暂计至2016年3月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2.被告龙清云对被告梁卓贤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因被告梁卓贤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通知其应诉。现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梁卓贤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被告龙清云辩称:我不清楚被告梁卓贤的欠款情况,且被告梁卓贤的欠款是用于偿还赌债,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我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查明:贷款人:平安银行中山分行。借款人:梁卓贤。签约情况:2012年5月16日签订《个人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平银中山个贷字2012第RL20120521000116号)。贷款金额:55000元,于2012年5月21日一次性发放。贷款用途:其他。贷款期限:36个月,从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约定还款方式: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法。贷款执行利率:固定月利率1.79%,在贷款期限内不进行调整。罚息计收标准:借款人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因此被宣告提前到期的,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未归还的全部借款本金计收罚息。复利计收标准: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欠款情况:截至2016年3月8日,梁卓贤尚欠平安银行中山分行贷款本金23859.46元、利息(含罚息)12613.97元、复利3284.66元,合计39758.09元。另查,梁卓贤与龙清云于2007年7月17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2月26日登记离婚。本案开庭审理中,被告龙清云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本院予以准许。证人李某1证明称,我与梁卓贤是同事关系,因银行经常有发信件到公司,且同事中有很多人与梁卓贤共同赌博,故听说过梁卓贤因为赌博卖房卖车,但是我是在这两天才知道梁卓贤向银行借款,梁卓贤也从没有向我提及过他们夫妻的财产情况,也没听他说过他有参与赌博。证人龙某证明称,我与龙清云是姐妹关系。梁卓贤曾向我借钱,提及过他有向银行贷款,我没问具体情况。他们夫妻没有向我讲述过对共同财产有特别约定。证人李某2证明称,梁卓贤经常赌博,所有的钱都是用于偿还赌博债务,他现在已跑了,很多人都在追债。龙清云对欠款根本不知情,不应该牵扯到她。原告平安银行中山分行对上述证人证言质证认为,证人李某1、龙某、李某2的出庭作证不是客观地陈述事实,而是对案件作出预判,作证的目的是让被告龙清云不承担责任,这与证人身份不符,故证人证言不应当被采信。本院认为,平安银行中山分行与梁卓贤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体现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梁卓贤借款后未能按时足额偿还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平安银行中山分行清偿本金并结清利息(含罚息)及复利的责任。梁卓贤欠款的具体数额,有平安银行中山分行出具的个人贷款业务贷款账户对账单、个人贷款业务客户还款清单及交易明细清单予以证实,且梁卓贤、龙清云没有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本院对平安银行中山分行主张的梁卓贤欠款数额予以采信。关于龙清云是否应对梁卓贤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梁卓贤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与龙清云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梁卓贤、龙清云没有证据证明平安银行中山分行与其明确约定上述债务为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梁卓贤、龙清云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平安银行中山分行知道该约定,故上述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龙清云及其证人当庭陈述梁卓贤有参与赌博的行为,本案债务的产生是因为清偿赌债,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在梁卓贤、龙清云没有提供反驳证据推翻平安银行中山分行主张的情况下,龙清云对其与梁卓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因梁卓贤是否有赌博行为,需要由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认定,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平安银行中山分行提出对龙清云提供的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主张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梁卓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卓贤、龙清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23859.46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6年3月8日,利息(含罚息)12613.97元、复利3284.66元;从2016年3月9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685%计算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4元,由被告梁卓贤、龙清云负担(该款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两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伟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练雅文吕叶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