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7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延兵,男,1968年8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杨正东,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李宗林,男,1962年3月8日出生,凤阳县××局公务员,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重延兵与杨正东、李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正东、李宗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申请,本院经合议庭讨论,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代理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