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6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付彪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364号罪犯付彪,男,汉族,1996年4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禄丰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二月三日作出(2013)楚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5月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付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彪系主犯、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四年。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1次,2015年7月28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7月9日止。罪犯付彪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付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