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淅川荆紫关镇人民政府与田立卿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淅川荆紫关镇人民政府,田立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6执380号申请人淅川荆紫关镇人民政府。被执行人田立卿,地址淅川县。淅川县荆紫关人民政府与田立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5)淅荆民初字第14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立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淅川县荆紫关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田立卿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田立卿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淅川县荆紫关人民政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田立卿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淅川县荆紫关人民政府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晓娜执行员 :李晓东执行员 :郭胜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冠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