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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00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文彬与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彬,王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0090号原告:王文彬,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现住温州瑞安市。被告:王小平,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原告王文彬与被告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文彬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1500元及利息(其中5万元从2014年7月30日起、2万元从2014年8月20日起、81500元从2015年4月17日起,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曾向原告借款,分别是:2014年7月30日借款5万元,2014年8月20日借款2万元,2015年4月17日借款81500元,均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借款本息,被告均未清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归还原告王文彬借款1515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万元从2014年7月30日起、2万元从2014年8月20日起、81500元从2015年4月17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不超过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2元,由被告王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艳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