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谢树强、李健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树强,李健玲,谢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627号申请人谢树强,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李健玲,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谢荣杰,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申请人谢树强依据本院(2016)桂0821民初1927号民事调解书翔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李健玲、谢荣杰民间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李健玲、谢荣杰33.4万元级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费3155元及执行费2557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谢树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821民初192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权峻代理审判员 杨子葓代理审判员 廖培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枢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