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1322号罪犯廖玉谱,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屏山县人,大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玉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廖玉谱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玉谱在减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20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廖玉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廖玉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晓宏
审 判 员 骆 萍
人民陪审员 江事琼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夕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