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执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匡维友与鲜光强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维友,鲜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匡维友,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鲜光强,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匡维友与被执行人鲜光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鲜光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匡维友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鲜光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匡维友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鲜光强所有的南川区的房屋,扣留了被执行人鲜光强在南川区的工程款,但该工程未结算,无法提取。经四查,被执行人鲜光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匡维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鲜光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匡维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14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李晓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