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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许昌市长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尚跃华、孙坤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市长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尚跃华,孙坤鹏,刘登一,河南万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2863号原告许昌市长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杜村寺村。法定代表人贾亚辉,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岩峰,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跃华(又名马吉豫)男,199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孙坤鹏,男,1990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刘登一,男,198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河南万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63号18号楼11号。法定代表人闫春强,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长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尚跃华、孙坤鹏、刘登一、河南万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坤鹏、刘登一的撤诉申请,保留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孙坤鹏、刘登一的起诉。审 判 长  尚华雷审 判 员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郭建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