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8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宏谋与罗沛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谋,罗沛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194号申请执行人王宏谋,男。被执行人罗沛仁(又名罗沛人),男。申请执行人王宏谋与被执行人罗沛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武民初字第00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宏谋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23136元;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诉讼费428元及执行费280元。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罗沛仁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劵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罗沛仁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2016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王宏谋申请将被执行人罗沛仁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罗沛仁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将被执行人罗沛仁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信用惩戒。同时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另行立案申请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8执19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刘孝利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六年十月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