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6财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财保229号申请人: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廖化祥,职务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严雪松,职务执行董事。申请人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博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钦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