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4执6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何结彩与刘斯健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结彩,刘斯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6131号申请执行人何结彩,女,汉族,1984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刘斯健,男,汉族,1990年8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何结彩诉刘斯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5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刘斯健应向原告何结彩返还36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5月3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受理费3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44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61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刘安民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志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