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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建新与被执行人王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新,王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1295号申请执行人高建新,男,汉族,1971年8月1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宁江区。被执行人王雪艳,女,汉族,1975年11月17日生,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建新与被执行人王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325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生效后,申请人高建新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要求给付欠款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高建新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执行费3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3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汉全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法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