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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宏一钢材经营部诉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宏一钢材经营部,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84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宏一钢材经营部,住所地长沙雨花区。经营者谢海军,男。被执行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李皓,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1月10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3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50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60287.5元,迟延履行利息350元(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并应承担案��受理费1135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执行费8420元,以上共计58492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492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