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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江苏源燊动漫产业有限公司与无棣盐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源燊动漫产业有限公司,无棣盐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初92号原告:江苏源燊动漫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法定代表人:袁小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无棣盐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腾达大街以北、镜湖东路以东。法定代表人:翟玉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无棣埕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江苏源燊动漫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棣盐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源燊动漫产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源燊动漫产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源燊动漫产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苏源燊动漫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秀峰审 判 员  唐顺江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廷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