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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5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与吕荣亮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吕荣亮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468号原告: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冯格庄街道办事处西青埠村309国道北。法定代表人:李茂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良、刘泽鹏,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荣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诉被告吕荣亮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荣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撤回对吕荣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