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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郑国胜与李跃柱、李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胜,李跃柱,李爱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02民初2214号原告:郑国胜,男,生于1962年11月1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李跃柱,男,生于1974年10月1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李爱红,又名李霞,女,42岁,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郑国胜与被告李跃柱、李爱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沙坡头区某小区住房”向被告李跃柱、李爱红送达诉讼材料,但因二被告长期均不在家,无法送达。电话联系二被告,二被告答应到庭领取应诉材料,但至今都没有到庭,而且法庭电话联系二被告时,二被告称自己开车跑运输在外地,答应返回中卫后就到法院,可是至今都没有到庭领取诉讼材料,造成该案无法送达,诉讼程序无法进行。现本案已经近三个月时间,为了该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依据法律规定,本院通知原告考虑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二被告送达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但原告暂不同意公告送达的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国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依法全额退还原告郑国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希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芬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关注公众号“”